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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关于建立和完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法律法规的建议”复文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2021-11-22


 

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修订的问题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和我局联合启动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修订工作。经广泛收集资源数据,在参考《名录》第一批所列物种和20多年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研究及保护成果的基础上,经各领域专家多次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并召开由院士牵头的专家论证评估会,形成《名录》(送审稿),于2021年2月报国务院批准。我局与农业农村部已明确《名录》所列物种的分工管理职责。

  二、关于将资源面临枯竭的濒危物种纳入《名录》和将金毛狗脊等野生蕴藏量丰富的药用植物从《名录》中移除的问题

  1999年我国发布了《名录》(第一批),20多年来,《名录》在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种群数量逐渐恢复,如金毛狗脊。虽然目前金毛狗脊野生蕴藏量丰富,但人工栽培少,未形成规模化,且市场需求量大,如果将其从《名录》中移除,野生资源将会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

  《名录》修订过程中,根据野生植物的资源状况、珍稀濒危程度等情况,对《名录》(第一批)中的个别物种进行了升级、降级、移除调整,也新增了一部分物种。

  三、关于鼓励和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人工培植培育的问题

  野生植物资源是中药材的重要来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是保障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合法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一直以来,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按照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了有关工作。

  我局作为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之一,不仅十分重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还一直鼓励并支持野生植物人工培育,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15年,我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野生植物培育利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把林药植物作为培育发展的重点之一,实施优先开发和重点扶持。指导意见还建议各地把野生植物培育利用产业发展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作为林业重点产业项目予以优先扶持。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野生中药材物种的救护、人工培植、种质资源保存和开发利用等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国现有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294处,其中包括沙棘、枸杞、木姜子、山苍子、山茱萸、黄菠椤、刺五加、龙牙楤木等药用植物良种基地,我局通过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资金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给予扶持。下一步,我局将围绕野生植物保护“十四五”规划,推动建设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重点开展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扩繁、种质资源保存等工作。积极推进林木良种基地科研、生产与管理深度融合,建立健全良种繁育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设濒危稀缺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种植生产基地,加强人工繁育和代替品研究,逐步建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濒危稀缺药用植物人工繁育基地。

  中医药局切实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着力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已支持全国31个省(区、市)2564个县开展中药资源调查工作,获得近1.4万种野生药用资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信息,并初步建成了中药资源保存体系;在20个省(区)建设了28个繁育基地,实现对120种中药材的种子种苗进行繁育生产,建成2个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建设了31个药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圃。下一步中医药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为保护好、发展好、利用好野生中药资源提供保障。

  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抗逆性强、品质优良、质量稳定的优质药材品种,推动中药材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促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综合利用野生和人工培植来源药用植物,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部门的问题

  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对采集、出售、收购、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同的保护级别,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审批程序和审批部门等。人工培植来源的植物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可根据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利用。

  林草部门主管的野生植物的具体审批程序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审核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将大部分物种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和国家濒管办公告2020年第1号执行。

  申请采集、收购、出售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可依法依规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采集、收购、出售活动。

  五、关于建立完善药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

  2018年,我局与农业农村部已启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对《条例》实施以来的效果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评价、分析。多次组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等召开现场或视频会议研究讨论,或赴实地开展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目前,已完成《条例》(修订草案),将于近期正式征求各方意见。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不断完善《条例》法律条款,尽快列入立法计划,切实提高野生植物保护法制水平。及时发布《名录》,同时做好相关科普宣传和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野生植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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